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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春市發改委、長春市公用局、長春市水利局聯合下發《關于對部分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從2019年1月1日起,對長春市城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鋼鐵加工、紡織加工、加工紙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火力發電、供熱等6個行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吉林省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經調研及征求有關單位意見,長春市決定在城區對部分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按照“滿足正常用水需求、促進節約、淘汰落后”的原則確定。長春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根據用水定額結合用水戶歷史用水數據,12月份編制年度用水計劃并向用水戶下達;用水戶在收到年度用水計劃時自行確定月份用水計劃,并于12月末將分解的年度用水計劃返回長春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
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的,超過部分除按規定的自來水價格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
超定額累進加價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月用水量超定額10%以下(含10%)部分,加價1倍;月用水量超定額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價2倍;月用水量超定額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價3倍;月用水量超定額30%以上部分,加價5倍。超定額累進加價使用自來水的用戶不包含水資源費(稅)、污水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通知》要求,長春水務集團負責征收自來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費,以月用水量為計費周期,用水戶應按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為供水企業收入,用于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于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不得用于供水企業日常開支或人員工資獎金等支出。
此外,城區自備水源用戶取水,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由長春市水資源管理中心負責征收。